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合法必要的资金;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合法必要的资金;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