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合理宗教活动的需求以及相关宗教团体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建议,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综合平衡全省情况提出意见,并由省、省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