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于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