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由批准机关根据申请建设规模确定,寺观教堂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一般不超过三年。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筹备设立期内完成。未在筹备设立期完成的,报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对外开放。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筹备设立期内完成。未在筹备设立期完成的,报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