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审批不得建设;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不得通过不合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
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审批不得建设;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不得通过不合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