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权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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