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在接受离任财务审查后,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