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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