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