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起止时间、责任人、参加人数、参加人员的地域构成;
(二)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三)符合宗教教义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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