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