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本省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省、省辖市、县(市、区)伊斯兰教团体协助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共同做好朝觐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朝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