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大中专院校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科技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分流人员、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或进行智力支援,其户籍、人事档案、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