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到小城镇和示范区兴办乡镇企业。在小城镇和示范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外来人口,经申请可批准其在小城镇和示范区内登记落户,并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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