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新建企业进入小城镇举办,鼓励和扶持偏远地区和贫困山区集体和个人异地进入小城镇办企业。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举办或迁建乡镇企业的,可享受省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举办或迁建乡镇企业的,可享受省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