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必须用于乡镇企业发展,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