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二十条 在国家级、省级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和乡镇企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优先使用国家和地方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乡镇企业专项贷款;各级土地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年内留给示范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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