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在改制中变现的资产应主要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不得用于弥补乡(镇)政府财政开支。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防止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流失。
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负责人离任时,应当进行审计。
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负责人离任时,应当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