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公示国家和我省鼓励、扶持以及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或产品名录,并备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信息及相关的资料于办公场所,为乡镇企业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