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