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