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抽查。
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