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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