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物质;
(二)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
(三)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
(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物质;
(二)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
(三)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
(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