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条 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如实记载其采购、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
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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