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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