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