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区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在农产品生产区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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