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农产品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