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养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综合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