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