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购销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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