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