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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