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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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本省各级人...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条 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建议,适当调整专项...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评议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联组会和全体会议等方式进...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二十日...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计划安排的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对...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二十日前,...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在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同时,应当对有关部门的部门决算...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在重点审查《监督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时,还...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按...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决算草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后,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常...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本级...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参照《监督法》第...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书面...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执...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上级国家机关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情...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在执法检查开始十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通知被...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熟悉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
...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本...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被检查机关整改措施不力,或者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应当组织...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同级人民代...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接到撤销决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五十...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一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有本办...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应当通...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五条 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答复询问。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受质询机关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时间、范围和...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
第七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条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也可以责成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就有关问题...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阅卷宗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技术鉴定等必要的方式开...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五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