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备查。
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可以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等方式,对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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