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根据审查建议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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