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