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参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