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