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
(二)本级预算收入预计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的;
(三)因上级政府追加的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
(二)本级预算收入预计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的;
(三)因上级政府追加的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