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决算草案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没有获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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