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执法检查内容,确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
受委托的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委托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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