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