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群众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的涉法涉诉案件,依照国家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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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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