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时整理,并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再次听取报告机关整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