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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