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