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二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