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